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司法过程中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
《意见》共17条,涵盖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的范围、机制、原则、申请条件、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退役军人的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意见》强调,党委政法委应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积极与同级有关办案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引导并帮助其落实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政策。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流动人口登记等行政事项时,为退役军人申请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提供便利条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律师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意见》要求,有关单位要为受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退役军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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