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2020-05-26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双方订立合同进行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因此,本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2019年5月23日下午,清脆的法槌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法庭敲响,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一审当庭宣判,对长期以来隐于网络暗室的虚假流量违法交易行为亮明了司法态度。

2017年9月,为提高游戏软件点击量,常某某与许某就“暗刷流量”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在常某某15天内刷出2794万点击量后,许某以流量掺假为由拒付费用,遂被常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我下面有很多代理商,代理商下面又有层层代理,这些代理商可能是去付费购买用户点击,也可能是通过设置广告位攒积分等形式吸引用户点击。在广告位上,增加对方给我的js暗链代码,点击带来的流量,可以增加到对方要求的统计渠道内。”原告常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揭开了“暗刷流量”行业的潜规则。

通过大量走访调查甚至潜入灰黑产业微信群,合议庭法官充分了解了“暗刷流量”技术细节。在庭审中引入技术调查官,进一步阐明了“js暗刷”的含义,即通过搭其他网站或者APP便车的方式,来刷其自身游戏的访问量,用户点击了却并不知自己给别人贡献了点击量。

“我只是在中间赚差价,具体到这个交易,我已经把钱垫付给代理人了,至少被告要和我分担损失。”原告常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此次交易中利益受损的一方。被告许某则认为与原告常某某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并非“暗刷流量”的受益方。对公众利益的熟视无睹,使得违法交易双方堂而皇之地对簿公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驳回了原、被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制作决定书对双方当事人违法获利予以收缴。

双方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非法所得。网友评价:“法槌落下,二人皆输,谁是赢家——是我们每个网民”。媒体评价该案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

互联网时代,“暗刷流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必须加大力度予以根治,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也需要规则引导和价值引领。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暗刷流量”案中,深刻揭示了当前互联网经济下虚假流量的社会危害性,旗帜鲜明地向互联网乱象说“不”,维护了互联网公平竞争的环境,也维护了广大网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案件通过网上公开庭审,体现了互联网司法便捷、公开、高效的特点,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该案展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规范网络行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司法水平与责任担当,真正体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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