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幼童逗犬被咬伤家长犬主担同责

2020-06-06 法律FAQ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贾延涛 石斐宇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成为都市新风尚,但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狗咬伤儿童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儿童监护人与宠物犬饲养人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8月29日18时许,余某带原告曾某到被告W厂写字楼的办公室玩耍。曾某事发时为6周岁,原告母亲余某是被告W厂的员工。原告曾某在W厂法定代表人黄某办公室办公桌前同被告养的阿拉斯加犬玩耍时,被该阿拉斯加犬咬伤左面部。事发时,黄某坐在办公桌里面。

原告被咬伤后,黄某送原告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随后原告住院治疗。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左面部瘢痕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原告自行支出医疗费12671.77元,被告向原告母亲余某支付40000元。对于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且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716.19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要求对原告伤残情况重新鉴定。被告的狗是在公司内,没有离开公司,原告的母亲余某将只有6岁的原告带入厂内玩耍,又看护不力,具有重大过失,原告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相关费用,已承担了应尽的责任,原告索要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于法无据于情不当于理不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母亲余某作为被告员工,应清楚被告养有烈犬,其将原告带到被告办公区后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对潜在危险缺乏认知,放任原告与烈犬玩耍,对损害结果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承担133262.25元损失中50%的赔偿责任,即66631.13元。扣除被告已经向原告母亲余某支付的40000元,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631.13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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