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一公司开出“罚单”

2020-07-02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余建华 萧法)被法院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之后,某公司又两次以同样的理由对同类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最终吃到5万元“罚单”。近期,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浪费司法审判资源,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当事人吃这“罚单”并不冤枉。2020年1月起,原告某汽车金融公司陆续到萧山法院起诉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被告,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被告支付各项赔偿损失共20万余元。原告以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起诉依据,各合同都明确约定了萧山法院为管辖法院。截至2月底,萧山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7起,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并指定了答辩期限。

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无视双方合同明确写着的“萧山法院为管辖法院”,于3月10日,也就是萧山法院指定的答辩期最后一天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是其他被告住所地不在杭州萧山,要求移送至其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毕竟本案管辖法院明确,且汽车服务公司自己的住所地就在萧山。从诉讼便利角度来说,没有必要提出异议,但法院也不能‘论心定罪’,剥夺它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据法官介绍,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批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汽车服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到了3月份,萧山法院又受理6起起诉汽车服务公司的同类案件。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萧山法院寄出的起诉状后,又“复制粘贴”了上次同样的操作——紧扣着答辩时间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连异议理由也是一模一样。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萧山法院及时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不予审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同期同类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且相关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对其就上述6案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然而当事人并没有“消停”。《不予审查通知书》发出去后不久,萧山法院收到第三批起诉汽车服务公司的7起案件。而汽车服务公司故技重施,再次提交了管辖权异议。至此,汽车服务公司先后共向萧山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份,变成了管辖异议“复制机”。

4月13日,针对汽车服务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萧山法院作出罚款决定。汽车服务公司依法就罚款决定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杭州中院认定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最终,汽车服务公司的连续不诚信行为换来了5万元的“罚单”。

6月8日,汽车服务公司因未缴纳罚款被移送执行程序。近日,因汽车服务公司未在执行案件的指定履行期限内缴纳罚款,萧山法院已经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若汽车服务公司仍拒不履行,等待其的将会是更严厉的执行措施。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正确使用管辖权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法院实现审判权的根本保障。

审判实践中发现,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对案件事实或法律理解存在认知差异时,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错误认知。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进而保障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该权利的行使有其限度。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钻法律漏洞,滥用管辖异议权,恶意拖延诉讼程序,不仅侵害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收获的将是公正高效的优质司法服务。相反,动歪脑筋、占小便宜的当事人,只会因小失大最终受到法院制裁。”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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