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竞争起冲突,网上谩骂来出气……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0-07-31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倘若因一时激愤在网上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往往有可能被对方告上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诋毁他人言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被告被判令在其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

因生意问题起冲突  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

张先生与王女士都在融安县长安镇某路经营店铺门面,两人的门面相邻。2017年4月,张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与王女士因生意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入院治疗。同年6月,经辖区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1、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并保证以后不就此事再生事端;2、双方约束好各自言行,互不滋事捣乱,互不影响对方的经营行为。不过,此后陈女士及当事人黄女士仍多次与王女士在门面前发生争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女士使用其微信在微信朋友圈内多次发表了一些言论,如“神经病了一早来念经”等,并在文字下附着部分原告当事人的视频、照片。同时,她还在其抖音短视频APP上发布类似不当言论。

当事人提起诉讼  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

原告张先生方面认为,由于双方各自经营的方式方法不同,于是在经营过程及客源往来中,双方逐渐产生纠纷,特别是客源较少的被告王女士对客源相对较多的原告产生了嫉妒之心,双方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也日益加深,原告经常遭到被告的谩骂。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派出所调解已经息事,但事后被告不服,在网上发布张先生、陈女士、黄女士等5名原告的照片并配上侮辱和诋毁原告名誉的语言,给原告造成名誉上的伤害。5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撤回在网上发布污损和诋毁原告名誉的信息,在网上发布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万元。

该案诉讼期间,被告王女士将其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布的不当言论删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女士辩称,她已经在网上撤回原告所说的不良信息,其只是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没有指名道姓和指明具体门牌号。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没有对原告造成名誉上的诋毁,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是原告做事心虚对号入座。同时,她认为其上述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且原告诉请的赔偿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名誉损失费。同时,她还指出,原告多次对被告及其员工进行辱骂,造成被告店面无法正常经营,主要过错是原告造成的。

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判其向原告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表的言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已经在诉讼期间删除其网上对原告名誉有损的信息,已主动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但并未对原告作出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万元名誉损失费的诉请,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结合该案具体情况,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对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且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女士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张先生等5名原告作出赔礼道歉的信息并保留3天以恢复5原告的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同意。(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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