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挂软件抢购自家平台上的理财产品,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公司)以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软件运营方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陆智投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两原告诉称,陆金所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注册用户已突破4000万人,陆金服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两原告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两原告的会员需经常登录上述网站或手机应用,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
然而,两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一款代购工具系外挂软件,用户通过该软件输入两原告会员账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的前提下,无需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被告还通过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实现抢单功能,并公开宣称陆金所APP是被告的返利平台之一。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两原告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剥夺了其他会员的公平交易机会,也令两原告通过会员制度建立的市场优势损失殆尽。同时,被告利用代购工具创造的不公平交易机会,吸引、抢占两原告的客户资源,借此推广其他多款理财产品与理财工具,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
被告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非同类经营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陆智投公司提供的抢购服务核心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使其更为便捷地购买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本质上属于代理行为。抢购服务既不阻碍用户正常登录两原告平台进行交易,也不影响两原告平台其他注册用户的正常购买行为。此外,被告软件的用户数量也与两原告注册用户数量差距巨大,不会对两原告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两原告平台只是陆智投公司推荐的返利平台之一,且仅作展示之用,并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搭便车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不以同业竞争关系为前提,而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是否造成了损害并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中,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虽不属于定期发布的常规金融产品,但却因投资周期较短、手续费用相对优惠等因素颇受用户欢迎,数量少、热度高、随机性强是其主要特点。用户为抢购特定的债权转让产品必须投入持续性的全面关注,这正是两原告作为一种营销模式推出该类产品所期待的结果,而这种结果能为两原告带来可观的流量利益。
被告公司运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实质是由软件系统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债权转让产品的抢购实质上属于平台用户间的利益竞争,但被告通过运营抢购服务介入其中并为部分用户提供抢购优势的行为,已造成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和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三方面的损害结果。陆智投的抢购服务还具有不正当性,不仅因为它对两原告平台规则的颠覆破坏了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还因为该抢购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
综上,被告公司经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此外,被告还虚构投资返利,意在借此吸引投资者通过被告设置的链接注册成为两原告平台的会员,提升被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的关注度。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准则,依法应受规制。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数额均无证据佐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平台造成了全面损害、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系两原告平台的重要营销模式和流量利益来源、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酌定。鉴于两原告诉请获赔的数额适当,予以全额支持。(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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