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韩雯
因母亲在其14岁时离家出走,儿子认为母亲没有对其履行抚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日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阿龙和阿珍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3年5月生育儿子小捷。2005年4月,两人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一般。为此,阿珍经常吵着要跟阿龙离婚,但阿龙始终未同意。2017年,阿珍选择了离家出走。
2019年8月,16岁的小捷认为母亲阿珍在离家出走后,对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且在2019年2月开始没有再关心过他,遂向清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阿珍称,虽然自己因与丈夫的家庭矛盾而离家出走,无法亲自照看儿子,但一直通过微信与小捷保持联系,关心小捷的学习和生活,并在微信上给小捷转了生活费,自己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抚养义务,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小捷的诉讼请求。小捷表示,母亲的确每月会不定时给他转200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是否支持原告的主张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原告的父母尚未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明确区分和独立;另一方面是原告的母亲没有直接与其共同生活,有没有履行抚养人的抚养义务和关心义务。
法院指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阿珍和阿龙系夫妻关系,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未向法院举证有婚前财产协议,且二人在分居后还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应当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混同状态。同时,根据被告出示的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被告仍然会关心原告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不定时地给其零用钱。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反映,母子之间的亲情没有完全割裂开,被告有用自己的方式关爱孩子,履行着自己的抚养义务。
综合上述情形,同时考虑到原告已经基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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