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当事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被处罚

2020-09-01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建国

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妨碍案件正常审理,而且导致案件不得不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今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查出多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惩处。

故意隐瞒当事人确切地址致送达有误

在原审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王某知道胡某是自己丈夫的同事,因而同意由其担保,借款给黄某。案件原审时,王某只提交了胡某的身份证信息和电话,其向法院递交的就各被告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作出的《情况说明》中,也仅提供了胡某的电话而无具体联系地址,导致法院向胡某身份证住址送达未成功的情况下,依法对胡某等人进行登报公告送达并缺席进行了审判,判决结果也进行了登报公告送达。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胡某、黄某银行账户扣划23万余元并划付申请人王某。执行过程中,胡某提出异议,表示对本案诉讼不知情,黄某提交新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已归还。

龙岗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审查认为,作为发起诉讼一方的原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法院顺利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故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深圳中院认为,王某明知被告胡某系公务员,且明知胡某在诉讼流程的各个阶段均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却仍向法院提交没有胡某联系地址的《情况说明》,制造胡某下落不明的假象,并欺骗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的错误送达方式,人为制造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程序错误,导致原审案件被再审,已经构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民事诉讼情形,依法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随意陈述还款事实致案情出入巨大

原告戴某诉被告魏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戴某向魏某指定的蔡某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纠纷发生后,戴某在案件原审时,未提交魏某及其所指定的蔡某账户的还款记录凭证,仅提交了一份《利息支付说明》陈述共收到魏某支付利息29万元。

该案再审时,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了戴某付款账号的转账明细,戴某认可了魏某已支付72万元利息的还款事实,这与戴某之前的陈述相差43万元。此外,戴某原审时所陈述的单月收款金额与转账明细所反映的单月还款金额也完全对应不上。戴某在再审中确认了魏某的还款,并承认当时没有去银行打印转账明细,《利息支付说明》只是自己凭记忆写的,原审庭审后也发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及时向法庭说明。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作为发起诉讼一方的原告,在如实梳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后提起诉讼,并向法院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的诉讼义务。而戴某的所作所为背道而驰,遂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上述两案处罚决定送达后,两名原告都已按时交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公民也应该依法诚信参与诉讼,切实履行诉讼义务,若有妨害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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