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状告如东民政局一审胜诉

2020-09-01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南通市的女子尚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被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了婚姻登记,导致无法办理婚姻登记,遂一纸诉状把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尚某诉南通市如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2005年7月19日,第三人沈某与持有原告尚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女子在如东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该女不知去向。

2019年12月10日,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无奈之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后尚某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的婚姻登记。

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经核实,沈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结婚的女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婚姻登记重大、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某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某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某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始终保持合法状态,且对明显违法和重大瑕疵持续严重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或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存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被结婚”“被就业”“被法人”,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涉及最敏感的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困扰。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责,该纠正的纠正,该恢复的恢复,主动减轻受害者的维权压力。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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