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龙岩8月31日电(通讯员凌丽蓉 陈文丰)蟒蛇虽早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猎捕杀害、食用蟒蛇的事情仍时有发生。8月25日上午,经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龙、张某财非法猎杀蟒蛇和叶某生非法运输蟒蛇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开庭,法院同意检察机关建议,当庭判决吴某龙、张某财、叶某生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并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11日,张某财雇佣工人在漳平市溪南镇高速出口匝道下方劈草时,不慎将草丛中的一条重达14斤,长达1.5米的蟒蛇劈伤。看到受伤颇重的蟒蛇,张某财立即打电话给朋友吴某龙,让其帮忙处理。接到消息后的吴某龙立即从家中带上编织袋、胶布等抓捕工具,搭乘叶某生的车赶到现场。抓完蟒蛇后,吴某龙邀请张某财晚上一起喝蛇汤,便搭乘叶某生的车回到漳平市西园镇家中将蟒蛇宰杀。当晚,吴某龙和张某财一起食用蟒蛇汤。次日,被告人吴某龙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同年10月17日,张某财主动投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价值3万元。
已经被吃了的蟒蛇又如何证明吴某龙等人的犯罪行为呢?原来除了在吴某龙家厨房找到了蟒蛇肉残留外,在承办检察官讯问时,吴某龙也对猎杀、食用蟒蛇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详细交代了宰杀蟒蛇的过程,还供述了自己为了炫耀,将宰杀蟒蛇时拍的照片发到朋友圈的行为。
法庭上,承办检察官对吴某龙等三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细致地举证质证后,依法对其民事赔偿责任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官指出,被告人吴某龙、张某财非法猎捕杀害蟒蛇、叶某生非法运输蟒蛇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0年8月25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听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举证质证和被告人的意见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龙、张某财、叶某生的行为均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龙、张某财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叶某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处吴某龙、张某财、叶某生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并对其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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