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小妹)因认为儿子作为孙子的法定抚养人,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孙子一直由其两人抚养照顾,李女士和韩先生将儿子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二人代为抚养孙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张先生支付16.9万元。
原告李女士和韩先生诉称,李女士和韩先生系本案被告张先生的母亲和继父。儿子张先生与前儿媳刘女士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即小张和小小张。201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由张先生与刘女士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其中小张是由张先生抚养的,但是张先生作为小张的法定抚养人和法定监护人,一直未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小张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李女士和韩先生共同生活,由二人抚养照顾。张先生离婚后长期拒绝与家里联系。张先生作为小张的法定抚养人,应实际承担李女士和韩先生在抚养照料小张期间所花费的费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小张系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婚生子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张由张先生抚养,抚养费由张先生自担,张先生对小张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小张的父母张先生、刘女士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女士、韩先生对小张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小张与李女士、韩先生共同生活,李女士、韩先生实际负担了小张的日常衣食住行及入园接受教育的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系代替张先生履行抚养小张的法定义务,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李女士、韩先生有权要求张先生偿付其代为抚养小张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小张长期在北京成长生活的实际及当地的消费水准,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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