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7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尚同军、吴先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伍秀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尚同军、吴先耀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8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田立文担任审判长,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尚同军开始在花垣县经营采矿行业。涉足花垣县采矿业后,尚同军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逐渐形成了以尚同军、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共涉及21个罪名、64起违法犯罪事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43起,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同时,该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
湖南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上诉人家属和社会公众等6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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