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婚礼是人生中极为重要的时刻,现在很多“新人”都会选择找婚庆公司拍摄喜庆场景,留下美好回忆。可新婚燕尔的张某却因婚礼录像闹得很不开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张家堡人民法庭杨玫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2019年7月,张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摄影、摄像等服务。婚礼当天,某婚庆公司对婚礼全过程进行了跟拍,张某也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可到了约定交付影像材料的日子,某婚庆公司却称,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将影像材料弄丢了。在工商部门介入下,某婚庆公司退还了服务费用,但拒绝赔偿其他费用。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婚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被告某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领取开庭传票时称,其已退还了服务费用,不应承担其他责任,表示不会出庭应诉。
法官经审理认为,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礼的影像资料被赋予特别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人格象征意义。本案中,被告某婚庆公司将婚礼影像丢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张某的人格权,给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依法判决被告某婚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费7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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