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反杀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四年

2020-11-20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辽宁抚顺反杀案”一审宣判。11月18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波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被害人吕波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波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害人吕波于凌晨二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被告人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吕波采取强行破门方式入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经查,被害人强行进入的足疗休闲馆为经营场所,并非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害人要求进店足疗被拒绝后,强行推拽开大门进入足疗室,属不法侵害行为,但被害人并未实行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被害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被告人于海义已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被害人进入门厅时,被告人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庭审时虽辩解是正当防卫,但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于海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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