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年人种罂粟被判5年”视频和相关报道引发网友热议,我院现将该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946年6月出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镇其子经营的养殖场空地上,种植两颗罂粟果实,于2019年3月8日11时许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查获罂粟幼苗4104株。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明确知晓自己种植的为罂粟,且李某某所在村在案发前持续通过广播宣传禁止种植罂粟。后该案依法移送我院审理,承办法官在向李某某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亦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人,其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委托或指定辩护人。我院于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李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出庭且其家属亦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民警联系村干部于开庭当日一同将李某某带至我院,公安民警和村干部共同旁听了庭审。李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开庭审理前后,承办法官均能与李某某正常沟通,并未发现其存在生理性耳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4104株,犯罪时72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我院遂依法以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依法向李某某送达判决书之后,告知其家属判决结果。李某某口头表示上诉,后又由其同监室人员代写、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该院提交了书面不上诉意见。
我院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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