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一房主被判拆除监控

2020-12-01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毗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然而,家住重庆江津某小区的业主王某最近却因为邻居私自安装监控摄像头而十分苦恼。感觉生活遭到了窥视的王某多次找邻居协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邻居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邻居夏某拆除摄像头、停止侵害。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前往王某家中实地查看。原来,王某与夏某系上下楼邻居,王某家楼顶正好是夏某家阳台外的公共露台,而露台的内侧正是王某家的采光天井。

不久前,家住楼上的夏某在外墙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这台摄像头除了能监控露台情况外,恰好也能透过采光天井看到王某家里的楼梯和走廊,而走廊旁就是王某家的卧室。换言之,王某家里部分区域的活动情况,均能被该监控摄像头录制并储存。

在查看现场过程中,王某父亲说道:“自从发现楼上的邻居安装摄像头后,我每次从客厅上楼回卧室经过楼梯间时,总感觉有双眼睛盯着,每天都为此担惊受怕。为了这事跟邻居协商了好多次,但一直没有解决。”

而夏某也对此作出了解释。他表示,自家外面就是公共露台,楼下的王某也能通过采光天井上来,让他感到很是不安。因为担心发生盗窃等事件,所以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用于防范突发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夏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位置为其房屋外墙,监控范围覆盖王某房屋二层部分区域,在监控摄像头启用状态下可以通过图像画面等方式收集大量王某卧室门口及楼梯处人物活动信息,而房屋内部属于私密空间,屋内活动属于私密活动。故夏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王某的隐私权。

江津区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夏某拆除监控摄像头。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一方面,被告夏某出于防范风险而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法官建议夏某可在不窥视到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在合理的位置重新安装监控摄像头。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和科技进步,家用摄像头越来越普及,安装也越来越便利,其主要用于监控外人入侵、盗窃等不法行为以及屋内突发情况。

但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如果安装位置不合理或者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授权,将他人的私密空间或者不宜为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等纳入监控范围的,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所以,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谨记尊重他人权利,审慎、适度地使用自己的权利。(闫洋 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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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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