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帅学农 胡星星
男子驾车不慎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不肯理赔。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6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原告驾驶自己名下小车不慎与一房屋突出的柱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拨打被告电话,被告理赔员王某与原告取得了联系,并说明系单方事故,不需要报交警,并告诉原告后续操作。后原告按王某要求传送了事故现场照片、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资料给王某,并将事故车辆开到4S店维修。2019年12月,原告小车修理好,4S店开具车辆维修费发票,载明原告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为65000元。但当原告与王某联系沟通理赔事宜时,被告却不予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报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及原因,及原告未提供评估报告证明车损费用的合理性及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报警并非法定的必要程序;涉案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原告已及时通知被告,并按被告员工王某的通知,将事故车辆开到4S店维修;被告辩称受损车辆此前存有旧的损伤,主张原告车损费65000元依据不足,法院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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