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黄浩栋
12月30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富强等38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驳回赵富强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富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淫乱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对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一审判决后,赵富强等1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起,赵富强逐步介入商铺租赁行业,以合法经营为幌子谋取不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扩充其经济实力及组织成员,最终形成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14年6月至案发,该组织采用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犯罪84起、强迫交易犯罪15起、敲诈勒索罪犯罪6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非法谋利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所在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赵富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对5名被害人实施奸淫,情节恶劣;指使他人盗窃其他公司价值人民币7.9万余元的物品;招募、管理多名卖淫人员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多次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淫乱活动等。
上海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4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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