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海安市的朱老太,丈夫去世时已经86岁高龄。黄某是朱老太的姨侄,就主动照料起姨母的日常生活起居。朱老太去世后,养子章某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取走了老人账户上的23万多元,系不当得利,要求其予以返还。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被告黄某的遗产份额,扣除其应得部分应返还原告11万余元。
章大爷和朱老太夫妇无儿无女。1972年8月,夫妇俩收养了章某。1988年9月,经公证确认,双方正式确立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此后数十年间,章大爷、朱老太与养子章某之间互相尽到了抚养与赡养义务。2014年底,章大爷去世,养子章某为老人操办了后事。因其常年在外打工,留下86岁的朱老太一人在家。
黄某是朱老太的姨侄,也是她一墙之隔的邻居,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落下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章大爷去世后,赋闲在家的黄某每天给朱老太送饭,两人互相照料,而朱老太也时常给黄某一些经济上的接济。朱老太对黄某产生了极度的依赖性,于是将自己的全部款项交给姨侄黄某保管,并由他负责日常的生活开支。
2020年6月,朱老太去世。章某在办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朱老太去世前,以朱老太的名义累计取走了二老23万多元的银行存款。
自己才是二老的唯一继承人,黄某凭什么将他们的钱据为己有,还拒不返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章某一纸诉状把黄某告上了海安法院,认为黄某利用姨侄身份骗取朱老太的信任,对朱老太和其丈夫的银行卡进行控制,诉请黄某返还不当得利。
黄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虽仅是姨侄,但在姨父去世以后的五年多时间里,朱老太的生活起居一直都由自己照料。除了生活费,看病用药也花去不少钱财。他认为,章某在此期间并没有尽到身为养子的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朱老太的遗产。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黄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依靠对被继承人朱老太生前扶养,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此外,黄某也对朱老太的晚年生活几乎尽了全部义务。最终,法院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黄某的遗产份额,加计黄某为朱老太所支付的生活费用,判决黄某自留12万余元,其余11万元返还给章某。
法官说法
“本案名义上是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实际上还涉及到收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广平介绍说,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民法典中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沿袭了继承法之规定,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
陈广平介绍,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无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情形,均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实际上,这也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主体范围,体现了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倾向。本案中,黄某没有赡养姨母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姨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力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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