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也要争?配偶、父母、子女谁优先?

2021-02-03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建国

争房、争地、争家产,抢货、抢权、抢孩子,这种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案子,继承人之间争夺的竟然是骨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系死者李某的丈夫(两人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李某某、陈某系死者李某的父母亲,原告许某系死者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赵某与李某结婚后一个月即开始分居,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李某因病于2020年3月在深圳去世。赵某办理李某的火化手续后将其骨灰寄存于第三人深圳市殡葬管理所,而原告因新冠疫情影响未能从湖北襄阳到深圳处理李某后事,但在湖北为死者购买了墓地。在新冠疫情减缓后,原告即从湖北赶到深圳,与赵某协商处理李某后事,要求将李某骨灰带回湖北老家安葬,但赵某以李某死因存疑为由拒不将骨灰移交给原告安葬,纠纷由此而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是人们对死者寄托哀思与情感的物质载体,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因精神寄托的需要而产生的人格权的延续,近亲属对死者的骨灰享有悼念、祭扫、暂为保管的权利。本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为死者近亲属,争议焦点在于明确各近亲属之间对于死者骨灰的处置优先权,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近亲属之间由谁优先保管、处置死者骨灰并无明确规定,死者生前亦未留下遗愿。

鉴于此,法官依照亲疏远近、与死者的感情等来认定骨灰处置的优先权,一方面认为被告赵某与死者李某之间虽为夫妻,但由于双方均为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足一年,双方之间的短信显示二人婚后存在较深矛盾,结婚不久即分居并诉讼离婚,尽管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但表明夫妻感情确有裂痕,且被告一直将死者骨灰寄存于第三人处而未安葬。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或女儿,具有血缘关系,感情较深,并已购买墓地做好了安葬的准备,骨灰由原告带回死者老家安葬,更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可。遂综合考虑几方面实情,从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民法原则出发,判决死者骨灰由原告方负责保管、安葬。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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