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某商城因对其经营的两处场所冠以“某某海宁皮革城”“某某海宁皮草城”称谓,被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南通某商城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至今已有20余年,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连锁市场。2019年4月初,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南通某商城多处设置“某某海宁皮革城”招牌或出现“某某海宁皮草城”字样,该商城的公众号文章中也多次用“某某海宁皮革城”“某某海宁皮草城”进行宣传推广,并配发带有上述标识的商城照片。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南通某商城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其公司的市场信誉造成了重大损害,遂将其告到法院。
法庭上,南通某商城辩称,“海宁皮革城”系地方产业或商品集散市场代称,不能为原告专属使用。被告使用“某某海宁皮革城”向消费者传达的是,该商城的皮革产品采购于海宁市,属于标识产品来源地的行为,属合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宁是县级行政区域地名,皮革是行业通用名,“海宁皮革城”本身缺乏天然显著性。但原告对“海宁皮革城”进行了长期、持续性宣传,先后获得了诸多荣誉,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海宁皮革城”在皮革企业、专业客商和广大皮革消费者心目中已拥有较高的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故“海宁皮革城”已产生一定的显著特征,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联系。被告作为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名称,其若为了指示商品来源,可以使用“经营……皮草”等叙述性语言,回避与“海宁皮革城”相同或近似的表达。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了以指示商品来源为目的的合理使用范畴,具有一定的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该行为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经营时间、当地的经济水平、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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