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皮宣文 刘菁)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汽车致同乘孙儿(2岁)孙女(9岁)死亡的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6日7时50分许,58岁的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未上牌,未投保),载着孙女陈某思、孙子陈某远,沿赫山区欧江岔镇利兴村村级公路右转弯准备进入东湖大堤时,因操作不当,误把加速踏板当成制动踏板,致使车辆冲出大堤路面,坠入湖中,造成陈某思、陈某远溺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思、陈某远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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