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孙某某本来剩一天时间就将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却因购买并吸食毒品被检察机关建议依法收监。3月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收到刑事裁定书,孙某某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年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26日,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孙某某因违反有关规定,曾被给予警告处理并列为重点矫正对象。
2020年12月25日,孙某某社区矫正期满,应宣告解除矫正,谁知当日孙某某却迟迟没有出现。经查看监控发现,其监控轨迹于12月24日突然消失,电话也无人接听。
多部门随即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孙某某跨区域为他人购买毒品并吸食毒品,于2020年12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由于孙某某已触犯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魏都区检察院提出将其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最终,孙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年有期徒刑。
办案检察官介绍,孙某某有一个幸福温馨的家庭,还有一天就要解除社区矫正,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但他却因再次违法辜负了家人的期盼,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社区矫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都应该倍加珍惜,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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