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师虐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禁止被告人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师及看护教育工作。这是该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对教育从业人员作出判决,对犯罪分子利用职业再犯罪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2017年8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某幼儿园与被告人罗某签订了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书,聘用岗位为配班。2019年9月2日开学后,被告人罗某任中二班班主任。教学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使用尖锐物品扎伤8名幼童耳朵、手指等处,其中一名被害幼童母亲偶然发现被害幼童身上的伤情,将此情况告知同班家长,继而案发。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幼儿教师,本应对其看护的幼儿进行看管、照料、保护、教育,却违反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工具伤害多名幼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违反师德禁业严惩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身为幼儿园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多次对年幼学生进行虐待,不仅触犯了国法,更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法院对其依法惩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或损害他人利益。鉴于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为使少年儿童远离其伤害,法院在判处其刑罚的同时,作出最高期限的从业禁止,杜绝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的可能性,可以有效隔离其危险性,撑起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保护伞。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近年来,虐待、伤害儿童的犯罪屡有发生,由于受害儿童年龄较小,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受到伤害后不懂求救,导致该类犯罪隐蔽性相对较高。为此,法官呼吁,家长应加强对儿童的监护,及时察觉孩子的身心变化,正面引导儿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教职工或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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