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艾方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大驾驶员应铭记于心,酒后第二天驾驶机动车不可大意,否则仍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夜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1月6日晚,陈某和朋友吃夜宵期间,陈某饮用了三两左右的农家自酿白酒。2020年11月7日10时许,陈某因楼上住户房屋漏水,与邻居发生了纠纷。后走路至其经营的位于平江县开发区连云小区附近的小店内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往相距两公里的某小学接了上补习课的女儿。期间接民警电话传唤陈某调查其与楼上住户纠纷一事,陈某又驾驶摩托车载其女儿回到位于开发区天岳广场附近的家中楼下,驾驶摩托车的陈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闻到陈某身上酒味很浓,便移交交警处理。后交警到场后将陈某带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时55分许提取血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9.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出具的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平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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