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添加硼砂制售食品被判刑并终身禁业

2021-05-14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肉丸、鱼丸等是餐桌上常见的美食,然而,陈某却在生产制作肉丸过程中添加硼砂赚取“黑心钱”。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605元,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09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武平县某市场内从事猪肉丸、鱼肉丸、牛肉丸、鸡肉丸及卤肉制品等食品制售。2019年10月下旬,陈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未标注生产厂家、日期和配方的“高弹素”用于增加肉丸口感。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12日,陈某在制作肉丸过程中添加了上述“高弹素”,制作了近60斤的肉丸等进行销售。

经抽样检测,陈某于2019年11月12日加工出售的肉丸中均含有硼砂成分。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至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至3克。

2020年7月30日上午,陈某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询问。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预缴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主动接受罚金刑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刑事判决。

同时,陈某在生产加工肉丸食品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硼砂,并在市场上公开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陈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即登报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6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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