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杭州12月3日电(记者范跃红)在试行了五年多之后,《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有了修订版,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上午,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本网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胡东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了这一制度。2014年,由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浙江省检察院负责起草,浙江省委宣传部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这在当时属全国领先。这一试行办法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使得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还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在杭州,就有一名男子在2004年犯了轻罪,当时还是未成人的他,却因为”污点在身“后来求职时屡屡受阻,看到这一试行办法后,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因溯及到2012年前的犯罪,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去年以来,结合实践中碰到的这些问题和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等,浙江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形成了《实施办法》的修订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在今年11月18日由原联合出台试行办法的12家单位,再次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这次12家省级单位共同出台《实施办法》,联合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司法文明,更有效地促进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更好地推进社会善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社会各界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都非常关注,此次《实施办法》的修订有哪些新举措?
胡东林:《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对《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封存犯罪记录的内容、程序、追责等方面,作了针对性修改。核心点是“一个调整、三个完善”:
第一,调整体例结构。为使《实施办法》更加逻辑严密、内容清晰可操作,此次修改对条文作了适当增加、删减、合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按照总体把握、封存操作、查询使用、监督追责四个层面的逻辑结构。一是在总体把握上,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内涵、适用对象。二是在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上,明确了封存决定、协助封存通知作出机关、操作程序,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专门管理,以及保护未成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若干权利和义务。三是在犯罪记录的查询使用上,对查询使用的程序、保密义务以及解除封存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在监督追责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责任的情形,以及各相关部门、组织的职责。
第二,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内容。针对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追溯封存、禁止查询的问题,在适用对象上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针对电子信息档案封存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电子信息,要求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同时,考虑到了各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明确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记录的电子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予以封存。
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等非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无罪推定观念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并不总和司法机关的评价一致,但是这种评价会殃及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刑事保护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发,适当扩大封存范围,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的案件,一并纳入封存范围。针对犯罪记录封存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格式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送相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参照执行。此外,明确规定为了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复学、升学、就业,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
第三,完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针对查询条件不明确问题,从原来的许可性规定转换为禁止性规定,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针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条件模糊、出具机关不清的问题,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时,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同时,采用附件的方式,对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文书格式予以明确规范。针对保密义务不明确问题,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登记,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第四,完善监督追责机制。修订前的《实施办法》对违反封存、查询制度情况,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责任不清、追责困难。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责任的情形,强调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记者:如何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胡东林:我们以最大限度地封存犯罪记录,努力实现最大限度地对罪错未成人的挽救。《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明确了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各项机制措施。浙江省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首先,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由各会签单位在条线上组织认真学习领会,特别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初衷与效力的宣传与培训,使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相关单位实务人员充分理解此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重大价值。二是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运用各媒体平台开展广泛、深入、集中的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认识和对《实施办法》内容的理解,增强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做好《实施办法》贯彻常态化的检查督导工作,推动各项机制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记者:请您结合《实施办法》的出台,谈谈对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考虑?
胡东林: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加丰富多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在加快优化调整。比如,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加快修订,今年初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儿童福利司、第九检察厅等,都说明中央既在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又在完善机构推动工作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优化调整已经步入了快车道。
浙江省《实施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治理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和宽容态度,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还考虑加快推进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等机制创新,下大力气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这项系统工程、未来工程抓实抓好,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更全的综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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