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答记者问

2020-08-28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近期,最高检公布了经修订、整合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工作规则》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

负责人: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权运行机制包括检委会的组成及运行机制影响重大。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为在检委会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两法”,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最高检对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了新的《工作规则》,经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记者:修订检委会工作规则遵循什么原则?

负责人: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法律。着重体现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基本精神,如落实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明确只有资深检察官才可以成为检委会委员;明确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由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一般案件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同时,回应基层关切,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如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资深检察官的具体条件等。

二是简练实用。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有18条,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有36条,共54条。其中,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有10个条文的内容与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16个条文的内容基本相同或者相似,重合度较高。修订过程中,进行了精简整合,并根据实践需要适当补充,目前共有40条。

三是增强针对性。从实践情况看,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修订过程中,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经过了多轮调研座谈,征求了省级检察院意见,还召集6省(直辖市)的部分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委会秘书对文件进行逐条研究,注重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检察长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因自己的意见可能与过半数委员的意见不同而撤回,并自己作出决定,如何处理等。对于这些问题,这次修订予以了明确。

记者:检委会组成人员方面有什么修改?

负责人:关于检委会的组成,这次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组成人员的类型。原来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这次修改为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二是明确资深检察官的条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虽然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但没有规定什么是资深检察官。《工作规则》及时回应各地检察机关的呼声,明确最高检至基层院担任检委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分别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记者:如何规范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没有明确什么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修订过程中,地方检察机关普遍希望最高检能够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作出相应的界定。一般来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属于高度概括性概念,需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基于以上考虑,《工作规则》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别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对检委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等6类。对于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

记者: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检察官与检委会委员之间如何划分职责权限?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工作规则》对这一问题再次予以明确。据此,对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负责汇报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检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仍然应当由办案检察官负责补充。同时,案件的处理决定则由检委会根据过半数意见委员的意见作出,而委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和表决完全以办案检察官汇报的事实为依据;在办案检察官汇报事实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记者: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的顺序是什么?

负责人: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检委会讨论案件和事项的顺序是承办部门、承办人汇报,检委会委员提问、讨论,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工作规则》对委员讨论的顺序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汇报后,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从而对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更高要求。二是明确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和主持会议的委员。这一修改让检察官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先发表意见,从而保障他们更敢于发言。三是取消了检委会作出决定的内容,而是另行明确检委会表决后的处理方法。主要考虑是,检委会讨论案件和事项,在有些情况下不一定能够作出决定,比如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过半数委员的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或者检委会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等。

记者: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负责人: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检察官梳理的关于案件的各种处理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属于普遍现象。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检察机关反映,极少数检委会委员在发表意见时,提出这种处理意见有一定道理,另外一种处理意见也有一定的道理,从而不明确自己到底支持哪种处理意见。极少数检委会委员的这种做法,显然回避了自己作为委员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解决这一问题,《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委员围绕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记者: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作为办案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应当如何操作?

负责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很大。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提出,检察长、副检察长将自己承办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汇报案件后,是否应退出检委会会议?对此,《工作规则》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应当既履行办案检察官的职责,又履行检委会委员的职责,即在汇报案件后继续参加检委会的讨论和表决。

记者:如何解决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的程序倒流问题?

负责人: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原来的文件曾经规定,“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实践中,少数检察长将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发现自己可能属于少数意见时,根据这一条款撤回案件或者事项,然后自己作出决定或者责成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作出决定。对于这一问题,《工作规则》予以明确禁止,强调检委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禁止程序倒流。同时明确了例外情形,即检委会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但补充后还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记者:表决后存在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的应当如何处理?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践中,个别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将上述条款理解为不同意检委会过半数委员意见的,既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由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工作规则》明确此种情况: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除按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外,只能让检委会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另外,《工作规则》明确,对于检委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记者: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如何处理?

负责人: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工作规则》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了两种处理方法。第一,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不允许再次提交检委会讨论,因为委员已经在检委会会议上发表了意见和进行了表决。第二,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不同意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案件或者事项)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

记者:对检委会工作的智能化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的部署,最高检一直大力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建设。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的重大业务决策,也应当推进智能化建设。为此,《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

记者:如何认定和追究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

负责人:关于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已经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最高检正在细化关于检察官惩戒方面的相关制度。《工作规则》作为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不重复规定,《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下一篇:《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