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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