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Instigator)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利诱、授意等方法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主体,其外文名为Instigato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犯按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成立要件包含对象、行为及故意三要素:对象需具备规范意识且通常为特定人员,行为需诱发实施违法行为的意图,故意包括直接或间接故意。教唆犯按所教唆罪名定罪,但刑法分则将特定教唆行为单独定罪时除外。若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罪,教唆者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犯具有独立性特征,其处罚需结合教唆手段与影响力判断主从犯地位。对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学界存在不同解释,包括教唆信息未传达、被教唆人拒绝或改变犯意等情形。相关案例显示,教唆内容与实行行为不一致时需在重合范围内担责。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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