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和刑期(total term of sentences)

总和刑期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的有期刑罚刑期的总和,是确定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原20年有期徒刑上限调整为25年,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时需遵循“限制加重”原则,避免直接以总和刑期或最高刑期本数作为执行刑期。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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