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属于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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