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tān wū)是汉语词汇,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构成贪污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立案起点为5000元,特殊情形下未达数额亦可立案。
该罪行的法律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职务关联性及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根据《刑法》第382、383条,量刑与贪污数额及情节挂钩,可处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司法解释明确共同犯罪中未分赃者仍可定罪,并与受贿罪在主体、行为方式及法律条文上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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