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需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
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驳回
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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