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
案件可以不预交
案件受理费。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一)申请执行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六)申请破产。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
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