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FAQ-打官司
首页
普 法
文 库
黄页
公证处
司法鉴定
调解仲裁
监管举报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件
中,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
被告
住所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标签:
网络著作权
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
侵权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内容的公证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地之一,也就说,被告在外省市的情况下,网络侵权公证地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下一篇:
刑事申诉的管辖(申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法律头条
“五项管理”纳入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范围
遗产管理人律师发展前景广阔
网信办通报抖音等105款App违法违规情况
每日373.10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这12个社会组织涉嫌非法!民政部公布第四批名单
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收集个人汽车数据信息应取得同意
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申请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手续
公安部:年底前6项户籍类政务服务家门口就能办
中央巡视组公布第二批进驻单位联系方式
律所CEO打破律所传统管理模式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