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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