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
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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