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户整户消亡后,其此前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应当如何处理?
问:在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纠纷
案件中,
承包经营户整户消亡后,其此前以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应当如何处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还是应由接受流转的主体继续经营至流转期限届满?
答: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整户消亡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即应消 灭。该农户消亡前流转让渡的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后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主张收回或者收回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接受流转的主体继续经营至流转期限届满,但剩余年限的流转收益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