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户整户消亡后,其此前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应当如何处理?

问: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经营户整户消亡后,其此前以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应当如何处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还是应由接受流转的主体继续经营至流转期限届满?

答: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整户消亡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即应消 灭。该农户消亡前流转让渡的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后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主张收回或者收回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接受流转的主体继续经营至流转期限届满,但剩余年限的流转收益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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