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而个人垫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能否继承,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双倍工资、工资报酬、单位未依法缴纳而个人自行垫付的
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能否
继承,是否属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根据该项规定,上述劳动债权应属遗产范围,可以继承。 继承人之间就劳动债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的争议,属继承案件。已经继承了上述劳动债权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债权争议,属劳动争议案件。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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