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或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应如何审查?
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
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或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应如何审查?
答:上述民诉法条款主要为防止个别自然人包揽诉讼从中牟利而设定。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该代理人应当向
法庭提交其与委托人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 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不持异议,不建议法庭依职权主动审查。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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