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当事人没有争议,转入督促程序,该程序转换应当如何操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该程序转换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案件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可转入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由独任审判员对支付令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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