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答疑意见:
刑事诉讼中的
法定代理人制度旨在对行使
诉讼权利存在障碍的
当事人,提供保障、支持。对于
被告人是
未成年人的,考虑其身心特点及诉讼权利能力受限等因素,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父母、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以相当于“当事人”地位的相应诉讼权利。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人依法享有
上诉权,但该权利究其根本,仍来源和服务于未成年
人权利的保障,且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有利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意愿不一致的情形。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服从一
审判决,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法产生上诉、启动
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但仍应将未成年被告人列为
上诉人,而提出上诉的法定代理人,应列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理经过部分载明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等具体情况。
咨询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审庭 王 爽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
法庭工作办公室 赵俊甫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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