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答疑意见:根据
引渡法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
裁定时,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引渡请求所指
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正在我国进行
刑事诉讼或者被执
行刑罚,即具有暂缓引渡情形,应当在裁定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时,亦应在裁定中作相应说明。国务院在决定准予引渡时,可以同时决定是否暂缓引渡。故人民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存在暂缓引渡情形作出说明即可,不宜将暂缓引渡作为裁定判项。具体来说,根据不同情况可表述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涉嫌其他犯罪,中国
司法机关正在对其进行
刑事诉讼,存在暂缓引渡情形”或“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正在中国被执行刑罚,存在暂缓引渡情形”。
提问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秦昊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刘山煽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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