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答疑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
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未明确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没有实际履行而产生的
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纠纷的情形。在
起诉与受理阶段,
案由的确定应当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请返还保证金,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涉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在
起诉与受理阶段不能查明,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故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排除民事
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规定的适用。
咨询人: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高斌斌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盛烨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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