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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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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