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必须是明知该信息未公开,且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目前并无规定,具体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彼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两罪的处罚标准是一样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对象为除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如相关市场行情、利率的变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信息;而内幕交易罪的行为对象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