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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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