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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点据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十、强迫他人吸毒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从重情节]

一、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二、因走私、运输、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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