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认定
1、本罪只能由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徇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予以包庇纵容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徇私舞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即为徇情、私利,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对明知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进行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等。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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