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LawFAQ@qq.com 微信:LawFAQ

法律咨询:17721530239(李律师) 周一至周六,9:00-18:00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3.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4.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下一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